企业拆除大气和污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还需要进行审批?

近日,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针对“企业拆除大气和污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还需要进行审批”的问题予以回复。泽源净水-水处理剂聚氯化铝PAC厂家与您携手保护我们的水环境!详情如下:

主题:企业拆除大气和污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还需要进行审批?

内容:

由于《水污染防治法》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均已删除了“擅自拆除、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”相关法律规定,现在企业拆除大气和污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还需要进行审批?

查询结果

受理时间:2023-07-31

答复时间:2023-08-07

答复单位:广东省生态环境厅

答复内容:

您好。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》二十三条三款规定,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、闲置防治污染设施。确需拆除、闲置的,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拆除、闲置;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。《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》二十二条二款规定,排污单位应当保障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,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;确需闲置、拆除的,应当提前十五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闲置、拆除。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!

泽源净水聚铝.jpg

泽源净水主要生产聚合氯化铝PAC、聚丙烯酰胺PAM、聚合硫酸铁、醋酸钠、硫酸亚铁等。产品广泛应用于造纸污水处理,洗煤污水处理,油田污水处理,生活污水处理等各种工业污水。公司将以可靠的产品质量、优惠的产品价位、周到的售后服务,良好的商业信誉来赢得您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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