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生态环境部门如何实施“加处罚款”?生态环境部门常常把“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”写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。行政机关如果只是将其作为对当事人的1种警示,即使错误地警示,也不会产生严重法律后果,但如果认为1旦写进去了,当事人必须缴纳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,则大错特错。这是因为,实施“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”,由《行政*制法》专门规定。泽源净水--水处理剂聚合氯化铝厂家带您了解下实施“加处罚款”的程序和注意事项。 1、了解概念内涵 执法人员应当了解“加处罚款”和“滞纳金”的概念内涵及两者的区别。“加处罚款”,是专门针对罚款“增加”“处以”的“罚款”,行政机关采取这行政措施的直接依据是“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但当事人尚未主动履行”;而“滞纳金”则并非因为不缴纳罚款而产生,而是因为当事人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产生,如,当事人应当缴纳税款、社保资金等但未缴纳,而被“加处滞纳金”。 2、明确法律性质 “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”不是行政处罚,而是法律规定的“行政qiang制执行”之1,因此应当按照《行政制法》的规定执行。 《行政*制法》三十四条规定:“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,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,具有行政*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*制执行。” 《行政处罚法》七十二条赋予了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”“加处罚款”的权力。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行政机关,可以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实施“加处罚款”。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提示,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只能对罚款“加处罚款”,而不能对罚款加处“滞纳金”。 3、催告履行义务 根据《行政*制法》三十五条规定,行政机关作出qiang制执行决定前,应当事先“以书面形式”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。催告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: (1)履行义务的期限; (二)履行义务的方式; (三)涉及金钱给付的,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; (四)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。 因此,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当事人应当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期限之后,并在加处罚款前,催告当事人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。 在催告期间,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,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qiang制执行决定。 四、听取陈述申辩 根据《行政*制法》三十八条的规定,催告书、行政*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。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,应当依照《民事诉讼法》的有关规定送达。 在催告期间,如果当事人提出陈述、申辩,行政机关应当根据《行政*制法》三十六条的规定,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,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、理由和证据,应当进行记录、复核。当事人提出的事实、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,行政机关应当采纳。 五、作出qiang制决定 根据《行政*制法》三十七条的规定,经催告,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,且无正当理由的,行政机关可以作出qiang制执行决定。 qiang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,并载明下列事项: (1)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、地址; (2)qiang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; (3)qiang制执行的方式时间; (4)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; (五)行政机关的名称、印章和日期。 根据《行政*制法》四十五条的规定,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。 六、催告然后执行 根据《行政*制法》四十六条的规定,行政机关依照《行政*制法》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*过三十日,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,“具有行政qiang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qiang制执行”,“没有行政qiang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qiang制执行”。 七、达成执行协议 根据《行政*制法》四十二条的规定,“实施行政*制执行,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,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”;“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”;“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,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”。请注意,“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”,但不能减免“罚款”和“原来应当支付的款项”。 根据《行政*制法》四十二条的规定,“执行协议应当履行。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,行政机关应当恢复qiang制执行。” 泽源净水主要生产聚合氯化铝PAC、聚丙烯酰胺PAM、聚合硫酸铁、醋酸钠、硫酸亚铁等。产品广泛应用于造纸污水处理,洗煤污水处理,油田污水处理,生活污水处理等各种工业污水。公司将以可靠的产品质量、优惠的产品价位、周到的售后服务,良好的商业信誉来赢得您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! 咨询热线:0371-85610700 联系电话:136 0398 6900 180 0382 3308 |